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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3821号

陕西瑞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省镜寰装饰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陕西瑞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省镜寰装饰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382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瑞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东段80号5层A2。

法定代表人:王承德,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省镜寰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中段118号鹏豪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王俊,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陕西瑞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省镜寰装饰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陕0103民初67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省镜寰装饰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治峰

审判员  查永谦

审判员  胡跃岗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贺 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