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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执1188号

杨小强、刘春丰与李保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小强,刘春丰,李保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1188号

申请执行人:杨小强。

申请执行人:刘春丰。

被执行人:李保祥。杨小强、刘春丰与李保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323民初1092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保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小强、刘春丰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保祥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李保祥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被执行人李保祥于申请执行人杨小强、刘春丰达成和解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杨小强、刘春丰同意暂缓执行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如被执行人李保祥未按和解还款协议履行或申请执行人杨小强、刘春丰发现被执行人李保祥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杨小强、刘春丰可持本裁定依法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323民初1092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任 超执行员 南娟锋执行员 王 爽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海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