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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法执字第1180号

赵富泽申请执行杨刚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9-03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富泽,杨刚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1180号

申请执行人:赵富泽,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执行人:杨刚玉,女,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富泽与被执行人杨刚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刚玉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刚玉与周洪新共同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望云南路23号营业用房(权属证号:20***83,面积50.76平方米)一间、以及被执行人杨刚玉与周洪新共同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富顺县东湖镇东大街132号(1层)的营业用房(权属证号:20***8,面积25.73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曾永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胜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