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2381号
原告:贵州久恒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赫章县城关镇振华大厦4楼6号,组织机构代码:31439012-8。
法定代表人:代维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况亚兵(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被告:赫章县豪安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赫章县六曲河镇,组织机构代码:58414852-6。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贵州久恒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赫章县豪安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贵州久恒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贵州久恒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蔡明贵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建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