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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执3798号

刘子君与郑州手拉手集团、郑州健达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子君,郑州手拉手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健达房地产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3798号申请执行人刘子君,男,汉族,1954年7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州手拉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召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郑州健达房地产公司。

法定代表人:吝保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3民初597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人刘子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手拉手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健达房地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郑州手拉手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健达房地产公司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手拉手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健达房地产公司银行存款293980.5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明

审判员  毛建

审判员  周辉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