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21执497号
申请执行人:曾令忠,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
被执行人:张培文,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本院在执行曾令忠与张培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经查询不动产登记中心、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局,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车牌号粤××××××宝马牌小汽车,被执行人负债务较多,本案诉讼保全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位于佛冈县××镇××路××号××城××幢××房屋由另案处理,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开庭听证,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李兰兰
审判员 朱玉楂
审判员 向晓韵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燕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