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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执864号

李兴国与旺前集团浠水实业有限公司、旺前集团浠水鞋业有限公司等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兴国,旺前集团浠水实业有限公司,旺前集团浠水鞋业有限公司,旺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864号

申请执行人:李兴国,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经商,住浠水县,

被执行人:旺前集团浠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经济开发区闻一多大道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1125000025517。

法定代表人:王前,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旺前集团浠水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经济开发区闻一多大道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060662663R。

法定代表人:王前,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旺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春园东路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600000086804。

法定代表人:王前,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前,男,196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经商,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在执行李兴国与旺前集团浠水实业有限公司、旺前集团浠水鞋业有限公司、旺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前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以(2016)鄂1125民初8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旺前集团浠水实业有限公司在浠水县财政局交纳的土地出让金预付款7364737.88元予以保全,期限为一年。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旺前集团浠水实业有限公司在浠水县财政局交纳的土地出让金预付款7364737.8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闵敢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