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恢285号
申请执行人:王敏。
被执行人:河南省豫西冶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立志。
被执行人: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王敏与河南省豫西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32民初5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河南省豫西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敏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河南省豫西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河南省豫西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且已将被执行人河南省豫西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被执行人河南省豫西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敏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王敏同意暂缓执行且同意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如申请执行人王敏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省豫西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有新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王敏可持本裁定依法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民初59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任 超执行员 南娟锋执行员 王 爽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海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