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1民督24号
申请人:张宏波,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
被
申请人:XX,男,汉族,永济市城管大队职工。申请人张宏波与被申请人XX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于2017年10月10日发出(2017)晋0881民督24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XX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XX提出的:2012年9月1日出具的80000元借条,其前妻已归还了40000元,其余三张借条是受张宏波恐吓、威胁所出具的支付令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晋0881民督24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558.3元,转为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刘艳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原惠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