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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1339号

徐亚南申请执行天津大中建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亚南,天津大中建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339号

申请执行人:徐亚南,女,199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执行人:天津大中建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靖江路义江道36号D-212。

法定代表人:马军,经理。申请执行人徐亚南与被执行人天津大中建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天津市河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河北劳人仲裁字(2017)第003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亚南于2017年5月2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资等25764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8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措施:1.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2017年7月6日、2017年8月16日、2017年8月2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大中建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反馈被执行人天津大中建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锦州银行天津××路支行开设基本账户,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冻结该账户,实际冻结存款55.93元。3.被执行人天津大中建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天津大中建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5.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工商注册地天津市河北区靖江路义江道36号D-212调查,现为一快餐店;后前往被执行人所讲现办公地址天津大道金地格林38-202调查,已无人在此地址办公。6.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将被执行人天津大中建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7.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25764元,执行到位金额0元,尚有25764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8.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通过谈话方式将本院采取的调查措施及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询问其是否能够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的财产调查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斌

审判员 孙家全

审判员 李景长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亚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