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申9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市支行,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玉兴东路30号。代表人:钱红英,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懿华、林彬彬,系该银行员工。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吴金昌,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再审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市支行因与被申请人吴金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浙1021民初2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市支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审 判 长 倪孔波
审 判 员 林必贵
审 判 员 方玲艳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黄艳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