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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执保382号

曹文开、王庆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文开,王庆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保382号

申请执行人:曹文开,男,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被执行人:王庆国,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本院在执行曹文开与王庆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7)鲁0921民初3176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庆国的鲁J23**学号车扣押在宁阳县交警大队事故科停车场,期限二年,自2017年10月23日起至2019年10月22日止。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仲锋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许加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