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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执1183号

方仕芳、刘四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8-03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方仕芳,刘四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1执1183号

申请执行人:方仕芳,女,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委托代理人:徐俊兴,江西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执行人:刘四保,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迎宾中大道1155康城住宅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17)赣0121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刘四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四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四保银行存款86898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翠云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