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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执26号

南京泰航发光材料制作中心商事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8-04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京泰航发光材料制作中心,扬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东海岸船业有限公司,舟山大神洲造船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执26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泰航发光材料制作中心,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中山科技园天富路26号,组织机构代码73886223-x。法定代表人应普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洪信标,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扬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鲁家峙路169号,组织机构代码148699196。法定代表人陶忠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勇志刚,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浙江东海岸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蚂蚁岛乡大兴岙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97646545。法定代表人蔡辉华,总经理。被执行人舟山大神洲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环南街道盘峙村,组织机构代码75396236x。法定代表人张济,总经理。关于南京泰航发光材料制作中心与扬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东海岸船业有限公司、舟山大神洲造船有限公司舟仲调字(2016)第60-62号调解书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三被执行人1014830.99元,并承担案件仲裁费38450元、执行费12548.3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17万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17年10月19日,申请执行人南京泰航发光材料制作中心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是南京泰航发光材料制作中心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9执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明

审 判 员 郑 哲

代理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代

书 记员 贾舟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