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803号之一移送执行部门: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王满太,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本院在执行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王满太盗窃罪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罚金13000.00元,已执行0.00元,未履行130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满太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移送执行部门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执行部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马永建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旭东
书 记 员 丁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