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11075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支行。
被告:蒋军明。
被告:杨彐珠。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支行与被告蒋军明、杨彐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补缴诉讼费通知、公告费缴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支行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支行负担。
审判员 谢荣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春燕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