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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71民初3818号

富荣甡与梁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9-01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富荣甡,梁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271民初3818号

原告:富荣甡,男,1974年8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满族,现住三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治华,女,1984年5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现住三亚市。

被告:梁皓,男,1974年5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现下落不明。

原告富荣甡诉被告梁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梁皓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8月6日至2017年10月5日向其公告送达,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荣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治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皓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富荣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欠款人民币80000元整,并自2015年6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原告利息直至被告全部返还欠款之日(暂计至2017年4月2日的利息为人民币27901.4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被告称自己手头资金周转存在困难向原告提出借款。因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且被告声称接手的项目已经谈妥,仅是资金周转存在问题只要周转过来不日即可返还,原告遂同意,2015年3月21日,双方于三亚再次见面,原告按照被告借款80000元的请求如数将该笔款项以现金方式交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款条》,并在其明确承诺于2015年6月1日之前还清该笔款项。同时,被告还承诺若逾期还款,则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原告利息。并且将位于海南万宁市××镇房的房产作为双方债务的抵押物。然而,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依其承诺返还原告该笔欠款,在原告的再三催告下仍不主动承担其还款义务,至今已逾期将近两年。无奈,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梁皓未出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21日梁皓向原告富荣甡出具一张《欠款条》,该欠条载明:由于债务人资金紧张今欠债权人人民币捌万元整,小写80000.00。于2015年6月1日之前还清,逾期不还将按欠款之日起,根据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收取债务人欠款利息。返还债权人本金。抵押房产地址:海南万宁市××镇房。欠款条签订后,原告依约以转账的形式向被告支付了80000元,还款期满,经原告催讨未果后,原告特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梁皓向原告富荣甡借款80000元并出具《欠款条》及转账明细,双方之间已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依据欠条约定上述借款于2015年6月1日前偿还,现梁皓逾期未还,已构成违约,原告富荣甡诉请被告梁皓偿还借款80000元的主张理由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借条中已进行了约定,且4倍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故对于原告的利息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梁皓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梁皓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富荣甡偿还借款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以80000元为本金,按4倍的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从2015年6月2日起计至债务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8元,由被告梁皓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孟灿

人民陪审员  于洨丽

人民陪审员  云大修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俊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的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款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款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