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5执196号申请执行人陶莉,女,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岸乡合平村树立组。被执行人炎陵神农始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炎陵县霞阳镇县府路1号。法定代表人尹德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和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劳动西路256号。法定代表人尹德和,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陶莉与被执行人炎陵神农始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和一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6)湘0225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炎陵神农始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和一置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225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陶莉发现被执行人炎陵神农始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和一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段友斌
审判员 罗 敏
审判员 罗剑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