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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3执194号

王红胜、赣州艾格菲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红胜,赣州艾格菲牧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3执194号

申请执行人:王红胜。

被执行人:赣州艾格菲牧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797076-2。本院于2017年04月27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红胜与被执行人赣州艾格菲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3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人民币53.2373万元,承担执行费人民币7723.73元。尚有人民币53.2373万元未执行,我院经过“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并限制高消费等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斌

审 判 员  王有为

审 判 员  廖达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黄山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