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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1411号之一

陈某、肖某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某村第六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某,肖某,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某村第六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14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某,女,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仓张村村民。申请执行人肖某,女,2006年1月7日出生,汉族,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仓张村村民。法定代理人陈某,女,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仓张村村民,系肖依萍之母亲。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某村第六村民小组。负责人詹春季,系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陈某、肖某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某村第六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陈某、肖某也提供不出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其有财产可供时再次恢复执行程序,故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04执1411号案件的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秦川

审判员  刘保祥

审判员  王西省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小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