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6执75号

艾仕碧与何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艾仕碧,何超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执75号

申请执行人:艾仕碧,女,汉族,1952年2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代理人:潘登勇,贵州清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珊珊,贵州清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何超,男,苗族,1955年11月25日出生,户籍住址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谭森,贵州黔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艾仕碧与被执行人何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何超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艾仕碧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铜中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世江

审判员  刘国辉

审判员  黄常舒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