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民初2636号之二
原告:陈凯,男,1975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告:吴家鹏,男,1947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凯诉被告吴家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已撤诉结案,被告吴家鹏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
本院认为:被告吴家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吴家鹏、吴悦聪共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沿江中大道288号皇冠国际T2栋1单元1402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付 蕾
人民陪审员 郑 颖
人民陪审员 钟华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耀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