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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执1019号

程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某某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1019号申请执行人程某某,女,1972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古槐镇。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杨埠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豫1723民初149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某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李某某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杰

审判员  李峰

审判员  刘晓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麻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