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恢382号申请执行人罗军,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曾玉兰,女,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申请执行人罗军与被执行人曾玉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罗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20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曾玉兰给付借款1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3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曾玉兰无车辆、房产、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曾玉兰尚欠申请执行人罗军借款1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3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杨 兵
审判员 秦海伦
审判员 姚明亮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