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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执3242号

3242曾伯兵与陈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曾伯兵,陈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3242号申请执行人曾伯兵,男,1977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陈华,男,1987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曾伯兵与被执行人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的(2017)苏0682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陈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曾伯兵借款10000元及违约金75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陈华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判决生效后由被告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受理后,先由池锋、后由刘小芝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0000元以及违约金7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62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的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仅有零星余额,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点对点的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到被执行人住所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不在家中,其所在村委会干部反映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去向不明。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进程,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送达回证、调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682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周 君

代理

审判员  周志刚

代理

审判员  朱无号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