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5424号
原告: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西大街西段***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7324410631。
法定代表人:王祥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法,男,汉族,出生于1956年6月13日,住河南省新密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杨富良,男,出生于1965年9月16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郑兰香,女,出生于1967年10月2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张运芳,女,出生于1965年2月10日,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
原告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富良、郑兰香、张运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继民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