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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民初5424号

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富良、郑兰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富良,郑兰香,张运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5424号

原告: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西大街西段***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7324410631。

法定代表人:王祥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法,男,汉族,出生于1956年6月13日,住河南省新密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杨富良,男,出生于1965年9月16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郑兰香,女,出生于1967年10月2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张运芳,女,出生于1965年2月10日,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

原告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富良、郑兰香、张运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继民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