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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6执353号

曹彐花、雷江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彐花,雷江英,周克明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6执353号申请执行人曹彐花,女,196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弋阳县。被执行人雷江英,女,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弋阳县。被执行人周克明,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弋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彐花与被执行人雷江英、周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4万元。经对被执行人财产四查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对被执行人拘留,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 璟

审判员 汪碧波

审判员 应建辉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项昕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