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81执367号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君彩,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怀凯,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郭锐源,男,汉族,住介休市。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郭锐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781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12000元、违约金24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13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网络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781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就,再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董文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