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70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明学,男,1969年3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定县。
被执行人:张家港市金港镇梦天亿锯板厂,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长山村。经营者:冯送九,男,1973年10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明学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金港镇梦天亿锯板厂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明学以双方已自行和解,无需法院执行为由,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明学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582执70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波
审判员 黄春法
审判员 钱耀文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