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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22执恢46号

王自超、冯全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9-13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自超,冯全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122执恢46号

申请执行人:王自超,男,汉族。

被执行人:冯全正,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王自超诉冯全正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3日同意终结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6)豫1122民初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 磊

审判员 安 磊

审判员 张向召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贾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