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122执恢46号
申请执行人:王自超,男,汉族。
被执行人:冯全正,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王自超诉冯全正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3日同意终结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6)豫1122民初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 磊
审判员 安 磊
审判员 张向召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贾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