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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21658号

唐云虎与上海精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唐云虎,上海精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21658号

原告:唐云虎,男,1993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上海精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何定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云虎与被告上海精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谷培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蒋立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