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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民初3182号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耿利芹、石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耿利芹,石垒,刘绍龙,王伏霞,李小园,刘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3182号

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焦作市山阳路。

法定代表人:周恒新,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忠秋,员工。

被告:耿利芹,女,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石垒,男,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刘绍龙,男,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王伏霞,女,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李小园,女,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刘楠,男,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耿利芹、石垒、刘绍龙、王伏霞、李小园、刘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处理。

审判员  曹君萍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孟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