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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执525号

周国辅与昆明中天世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云南中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国辅,昆明中天世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云南中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02执525号

申请执行人:周国辅,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个旧市人,住个旧市新冠路云锡二中5幢402号,身份证号:532501197001030019。

委托代理人:李正坤、彭浩,云南会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昆明中天世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昆明白云路与志强路交叉口丹联大厦B座-18-B1号。

法定代表人:闫政柏,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中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北京路凤凰村(泓瑞华园)3单元1-9层。

法定代表人:闫政柏,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国辅与被执行人昆明中天世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云南中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在昆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昆明市中天世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所有的云ATN8**帕萨特牌小型汽车一辆,但未找到车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343650元、未受偿人民币343650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姜靖峰

审 判 员  林 昆

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戚祥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