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9839号
原告:高雅,女,1960年9月22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大东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沈阳宏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39号1-17-6,营业执照号210102000130978。
法定代表人:尹智。
原告高雅诉被告沈阳宏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首付款3345元,返工材料款87元、交通费300元,合计3732元,找出原告大东区联合路225号国瑞城1号楼1-19-1厨房、卫生间、断线地方、接好、使插座不缺地线、零线、火线。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大东区联合路225号国瑞城1号楼1-19-1装饰装修C类部分包工包料工程合同2016年5月29日开工至2016年8月5日竣工,至今被告没有给原告装修好。原告请求法院给原告维权。被告收原告首付7000元。被告给原告付宋文财沙子、水泥、红砖2010元,请被告提供水暖件145元、付瓦工王师傅400元,抢大白吴师傅200元、水电工(张师傅说被告尹智给他是日工资、下线活1天工200元,管师傅说300元,2016年9月19日查断线地方给1天工每人200元)900元收据,余款3345元退还原告。赔偿原告因被告卫生间上水管焊堆、下水管防水漏水等引起材料费用87元,因装修工程合同已经到期、原告多次开车寻找被告尹智让他履行合同给原告上吊棚都和橱柜材料或者把首付款余款退还原告(因被告公司已搬家)交通费用300元,按合同规定赔偿违约金。2016年9月25日按史密斯热水器原告说原告国瑞城1号楼1-19-1卫生间没有地线不给安装、经检查卫生间由的插座也没有零线,厨房也没有地线、原告给被告打电话总是占线、无法接通。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曾多次按照原告提供的电话联系被告,但均无法联系上被告。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赴被告工商登记地址查找被告,发现被告已不在该地址办公。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向原告告知按照其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对被告进行送达,并向其释明按照法律规定应进行公告送达。原告向本院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告送达,希望法院帮其找到被告,其可以等待。
本院认为: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联系方式,本院无法对被告进行直接送达或进行留置送达,依照法律规定,应对被告进行公告送达相应诉讼材料,现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进行公告送达,应视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且经本院查证后依然无法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应属被告不明确,原告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峰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红梅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