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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4执501号

林锡文、王洪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锡文,王洪怀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4执501号

申请执行人:林锡文,男,汉族,1977年10月8日出生,业农,住寻乌县。

被执行人:王洪怀,男,汉族,1969年10月16日出生,业民,住寻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林锡文与被执行人王洪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寻乌县人民法院(2016)赣0734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王洪怀向申请执行人林锡文返还借款本金66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27日始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承担诉讼费725元及执行费901元。截止2017年10月23日,被执行人王洪怀未履行全部义务。案件执行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洪怀无存款、无工商登记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赖月生

审 判 员  谢金荣

代理

审判员  刘志松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丁清华代理

书记员  潘锡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