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3民初8181号
原告:黄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东生,泰兴市珊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江。
被告:刘志风。
原告黄勇与被告孙江、刘志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东生、被告孙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志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6148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日,被告孙江向原告购买夹芯板等材料并欠款42000元;2017年6月14日,被告孙江又向原告购买夹芯板等材料并欠款21500元,对上述两笔欠款被告孙江均出具了欠条予以确认。又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两被告负有共同偿还的义务。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孙江辩称,欠款是事实,应当偿还,但被告刘志风并不知情,而且因为被告做生意亏损了,有一部分工程款未能向他人催要到,所以希望原告能够缓一缓,双方尽量协商解决。被告刘志风未答辩,亦未举证。本院
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被告孙江与被告刘志风系夫妻关系。
原告黄勇与被告孙江多次发生夹芯板买卖往来,被告孙江分别于2017年1月2日、2017年6月14日向原告黄勇出具金额为42000元及21500元的欠条各一份,合计63500元。后被告孙江于2017年1月27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原告还款2018元,余款61482元至今未给付,原告催要未果,遂具状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两份、两被告的结婚登记档案及到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孙江向原告购买夹芯板,结欠原告货款61482元,由被告孙江出具的两份欠条证实,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原告要求被告孙江偿还上述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属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刘志风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刘志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举证、质证及抗辩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孙江、刘志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黄勇货款61482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为695元,由被告孙江、刘志风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两被告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严洪斌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熊小燕
书 记 员 侯美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