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4民辖终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影,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大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天柱中路16号。
负责人:钱深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朋,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致新)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大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大田运输)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7)京7101民初8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乐视致新上诉称,依据大田运输提交的《干线运输合同》第17.2条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乐视致新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大田运输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原告大田运输以乐视致新为被告提起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根据大田运输与乐视致新签订的《干线运输合同》第17.2条规定,因履行本合同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乐视致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乐视致新的营业执照显示其住所地为天津市,但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乐视致新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和上诉状中都显示其主要办事机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据此本院认定上诉人乐视致新的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通知》(京高法发[2013]444号)规定,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受理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内发生的运输合同纠纷。本案的管辖连接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本案属于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范围。因此上诉人乐视致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一审法院以本案合同签订地在北京市朝阳区,以此认定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的认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乐视致新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的裁判结果是正确的,本院在依法改正后对该裁判结果予以维持。综上,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东弘
审 判 员 张勤缘
审 判 员 王小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宗腾
书 记 员 孙大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