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3808号
申请执行人:朱建福,男,1970年5月3日生,汉族,住昆山市。
被执行人:陶亚新,男,1972年2月7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朱建福与被执行人陶亚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46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
一、陶亚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朱建福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朱建福对陶亚新提供抵押担保房产(坐落于张家港市杨舍镇万红二村47幢603室、49幢车库,房屋所有权证号:张房权证杨字第××号)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张房他证杨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记载的债权数额50万元范围内顺位于张家港市金茂机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优先受偿。
三、案件受理费5878元、公告费460元,合计6338元,由朱建福负担383元,由陶亚新负担5955元。因被执行人陶亚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建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陶亚新因下落不明,本案在审理期间本院即向其公告送达应诉材料,执行中本院仍未发现其确切住址。因对外结欠巨额债务,其在本院尚有其他案件至今未能有效执结。经查,被执行人陶亚新因未按期还款,其名下坐落于张家港市××村××室、××幢车库已于2016年10月31日被本院以拍卖成交价1080000元另案拍卖处分完毕。该成交价已优先支付给第一抵押权人张家港市金茂机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抵押金额1199700元),因该房屋拍卖成交价尚不足于支付第一抵押权人优先受偿金额,故本案申请执行人朱建福作为第二抵押权人未能受偿。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陶亚新名下有牌号为苏E×××××(登记日期2007年4月3日)别克小汽车一辆,该车已被第三人设定抵押且被多个案件查封,因未被实际扣押故本案中难以进一步处置。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陶亚新名下有其他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陶亚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案尚未执行到位借款2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5955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司法网拍成交确认书、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46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波
审判员 黄春法
审判员 曹培新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季凯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