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3352号申请执行人唐坚,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徐玲,女,195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被执行人郭济民,男,1947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唐坚与被执行人徐玲、郭济民民间借贷纠纷一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郭济民(共有人郭吉)名下的位于上海市静安区晋元228弄5号1202室房屋产权及30号地下1层车位87,期限为2017年8月15日至2020年8月14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徐玲(共有人徐谷一)名下的位于上海市静安区晋元228弄15号、17号201室房屋产权及30号地下2层车位95,期限2017年8月15日至2020年8月14���。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春艳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章佳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