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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8执678号

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与赵琪、陈德芳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赵琪,陈德芳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67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

负责人:刘兴,系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赵琪,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

被执行人:陈德芳,女,193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赵琪、陈德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528民初15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2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存款100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安亭

审判员  唐良兵

审判员  唐小冬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曾 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