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67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
负责人:刘兴,系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赵琪,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
被执行人:陈德芳,女,193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赵琪、陈德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528民初15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2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存款100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安亭
审判员 唐良兵
审判员 唐小冬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曾 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