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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执3708、3709号

方裕良申请破产清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9执3708、3709号申请执行人方裕良、周妙祥与被执行人杭州青年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9民初19144、190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方裕良、周妙祥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分别为25800元、21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于2017年9月1日受理了被执行人杭州青年汽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高胜伟

审 判 员  盛红梅

代理

审判员  凌诗卉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谢雨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