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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6376号

石有凤与如皋市如城街道宏坝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如皋市如城街道宏坝社区居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9-21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当事人
石有凤,如皋市如城街道宏坝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如皋市如城街道宏坝社区居民委员会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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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6376号

原告:石有凤,女,1966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冒月建、范青,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如皋市如城街道宏坝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住所地:如皋市育贤路698号。

负责人:孙建明,组长。

被告:如皋市如城街道宏坝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如皋市育贤路698号。

负责人:章志华,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红兵,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石有凤与被告如皋市如城街道宏坝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如皋市如城街道宏坝社区居���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石有凤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有凤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有凤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有凤负担。

审 判 长  陈思航

人民陪审员  杨福生

人民陪审员  金 天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