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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1执恢77号

赵忠礼与江生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忠礼,江生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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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堰市���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恢77号

申请执行人:赵忠礼(曾用名:赵中礼),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被执行人:江生娃(曾用名:XX生),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忠礼与被执行人江生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忠礼与被执行人江生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江生娃一次性支付赵忠礼赔偿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0000元,赵忠礼不再为该案向江生娃主张其他权利”。现江生娃已依和解协议履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1999)郧民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姚源远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段腾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