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23执35-2号

黄燕与余科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燕,余科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3执35-2号申请执行人黄燕,女,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执行人余科爱,男,195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本院在执行黄燕与余科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舒健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123执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立龙

人民陪审员  于建明

人民陪审员  杨 文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夏 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