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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1894号

王洪卫与谢青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洪卫,谢青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1894号原告王洪卫,男,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谢青龙,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原告王洪卫与被告谢青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洪卫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中,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谢青龙地址西平县柏城镇烟草公司送达法律文书,却在上述地址查无此人,本案诉讼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给被告,视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洪卫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驰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