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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执1649号

闫飞、成麟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闫飞,成麟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2执1649号申请执行人闫飞,男,198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成麟勇,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2民初4507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成麟勇银行账户存款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绍祥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