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2执1649号申请执行人闫飞,男,198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成麟勇,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2民初4507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成麟勇银行账户存款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绍祥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