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2734号
原告:杨明德,男,194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汤阴县。
被告:于铁军,男,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汤阴县。
原告杨明德与被告于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杨明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杨明德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郝红吉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