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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91民初1277号

赖伟与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赖伟,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91民初1277号

原告:赖伟,男,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民,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道999号高新大厦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710192X。

法定代表人:邓书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峰,男,197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赖伟诉被告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胞胎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民、被告双胞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赖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4416.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8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原告长期不服从工作安排,并于2016年6月8日上午8点20分至人力行政部办公室闹事并发生肢体冲突,主动出手打女领导;8点40分不听保安、同事劝解,并强行闯入公司4楼会议室严重扰乱集团高层领导开会,情节恶劣,按公司规定予以开除处理。”为由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实际上,原告是由于被告安排的培训不合理而向相关领导反映。因为这个不合理的培训也是为了逼迫原告自行离职,以达到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目的,言语有过激之处,但并没有打人。被告夸大事实就是为了达到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又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目的,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原告不服江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赣劳人仲字(2016)第278号裁决的第三项裁决,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双胞胎公司辩称,赖伟在双胞胎公司工作期间,长期在工作时间无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拒不服从公司领导日常工作安排,公司多次找他谈话,要求其端正工作态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但其一直拒绝改正。2016年6月8日早晨赖伟直接到公司人事行政部办公室找到正在进行日常工作的王部长,态度蛮横,言语过激,甚至直接动手打人,后其又直接冲进公司领导开会场所,严重扰乱了领导工作会议的进行,鉴于此,公司依照员工劳动纪律手册规定,作出对赖伟开除处理的决定,并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当场送达给他。综上,双胞胎公司解除与赖伟的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无需向其支付赔偿金。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如下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4年3月6日,赖伟入职双胞胎公司在后勤岗位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4年3月6日至2017年3月6日。2016年6月5日,双胞胎公司向赖伟下达《培训通知》,载明:“介于您2015年年度绩效排名结果及绩效排序单元内人员相互评价结果,处于末位,排名末位人员视为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要求,(注明:根据公司《绩效结果运用的通知》)为更好的提升技能,现正式通知您6月8日8:30到高新六路北192号二楼北面参加脱岗技能提升培训,培训周期视技能提升情况而定,培训期间不安排任何工作,待遇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赖伟对此培训安排不服,于6月8日上午前往人力行政部办公室沟通此事,沟通过程中情绪激动,后其又擅自进入公司会议现场十余分钟。当日,双胞胎公司向赖伟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鉴于你本人长期不服从工作安排,并于2016年6月8日上午8点20分至人力行政部办公室闹事并发生肢体冲突,主动出手打女领导;8点40分不听保安、同事劝解,并强行闯入公司4楼4-8会议室严重扰乱集团高层领导开会,情节恶劣按公司规定先给予开除处理。”赖伟离职前十二月的平均工资为4883.3元。赖伟对双胞胎公司的开除处理决定不服向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1.双胞胎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416.5元;2.双胞胎公司支付其2015年未支付完毕的年度绩效3000元;3.双胞胎公司支付其2016年5月、6月工资共计6596.2元;4.双胞胎公司支付其2016年未休年假的工资补偿2694元,2016年加班未安排休息余假补偿2694元,共计5388元;5.双胞胎公司支付其加班费24248元;6.双胞胎公司赔偿其失业保险金。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赣劳人仲字(2016)第278号裁决书,裁定:

一、双胞胎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赖伟2015年度绩效2889.95元;

二、双胞胎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赖伟2016年应休未休年假工资补偿898元;

三、驳回赖伟其他仲裁请求。赖伟不服仲裁裁决第三项,在法定期限内诉讼至法院,要求双胞胎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4416.5元。庭审中,当事人双方确认对赣劳人仲字(2016)第278号裁决书第一、二项无争议且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的需以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为前提,用人单位应当就劳动者违反何种规章制度以及违反该规章制度的严重性承担举证责任。双胞胎公司以赖伟长期不服从工作安排,并于2016年6月8日上午8点20分至人力行政部办公室闹事并发生肢体冲突,主动出手打女领导;8点40分不听保安、同事劝解,并强行闯入公司4楼4-8会议室严重扰乱集团高层领导开会,情节恶劣为由,按公司《双胞胎集团员工奖惩管理规定》、《员工过失行为处分对照表》规定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关系。故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

一、双胞胎公司制定的《双胞胎集团员工奖惩管理规定》、《员工过失行为处分对照表》是否合法有效,能否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二、赖伟是否存在上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载明的严重违反双胞胎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关于双胞胎公司制定的《双胞胎集团员工奖惩管理规定》、《员工过失行为处分对照表》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均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依照法律和民主程序制定,在本单位范围内实行的进行生产经营和劳动管理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本案中,双胞胎公司制定的《双胞胎集团员工奖惩管理规定》、《员工过失行为处分对照表》于2014年12月15日经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讨论、征求意见并表决通过,与会人员均在会议记录及《双胞胎集团员工奖惩管理规定》、《员工过失行为处分对照表》上签字,并于2015年1月1日报工会审批,于2015年1月8日张贴公告进行了公示。双胞胎公司与赖伟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八条中亦约定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员工奖惩制度》……等,公司通过张贴公告、培训考试等方式向劳动者公示告知,劳动者在公示告知期间未提出不同意的意见的,应当认真遵守和履行。双胞胎公司制定的上述规章制度,已向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经过讨论表决通过,并经过工会审批,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亦不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并已向劳动者公示,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赖伟抗辩上述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及内容违法,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亦未进行合理说明,故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关于赖伟是否存在上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载明的严重违反双胞胎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一)关于赖伟是否长期不服从工作安排的问题。双胞胎公司向本院提交了2015年办公区域巡逻纪律表及2016年双胞胎集团岗点值班记录、监控录像光盘、证人王某、杜某的证言,证明赖伟长期不服从工作安排。庭审中,证人王某陈述,2015年的巡逻记录表赖伟有签名,2015年12月27日,公司搬到新办公地址后,安保人员是排班制,每人8小时,赖伟拒不去巡回,未在巡回记录上签字。2016年双胞胎集团岗点值班记录中显示值班时间为19:00-7:00和7:00-19:00即两班制,值班人员为李辉和谭钟强,与王某的陈述不符,也未能反映双胞胎公司安排了赖伟巡逻,故本院对2015年办公区域巡逻记录表及2016年双胞胎集团岗点值班记录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采信。证人王某陈述,赖伟上班时间吃早餐、睡觉、脱岗,不服从出差安排,其作为领导就此多次与赖伟进行沟通并对其进行引导,但均无书面记录,都是进行口头警告。证人杜某亦陈述,赖伟4月、5月、6月份都有脱岗的情况,不服从其传达的工作安排,其有向上级反映,对此也均无相关书面记录。根据双胞胎公司制定的《员工过失行为处分对照表》,辞退的过失类型行为中有“……5、长期不服从工作安排;……9、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达到2次以上者;……”记大过的过失类型行为中有“……3、上班期间做与工作无关事项,如:看电影、玩游戏、购物等;……5、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岗位和工作安排;……”故据上述证人王某、杜某所述,赖伟多次被领导发现在以往的工作中出现了符合记大过,甚至是辞退的过失行为,但公司并未按照《双胞胎集团员工奖惩管理规定》将其过失行为记录到人事系统中或予以书面处罚处理,由此可见,赖伟是否存在长期不服从工作安排等行为并无客观记录或证据证明。(二)关于赖伟是否于2016年6月8日上午8点20分至人力行政部办公室闹事并发生肢体冲突,主动出手打女领导的问题。对此,双胞胎公司申请证人陈某、张某、王某、廖某出庭作证。庭审中,证人陈某陈述,“赖伟一直是用手点着王部长的头讲话,后来就看到他手一挥,至于有没有打到不能确定,但他手一挥王部长的眼镜就掉下去了。”证人张某陈述,“我清楚的看到他(赖伟)推了王部长一下,最后王部长眼镜掉下来了。”证人王某陈述,“2016年6月8日早上我刚上班,还没有坐下来,赖伟就冲进办公室对我吼叫,情绪非常激动,质问我为何关闭它的考勤卡,我解释考勤卡不是我关闭的,也告诉他要找谁,他情绪一直比较激动,从进来到出去都用手指着我的头,要打我,同事看到他情绪激动都过来拉他,两人在沟通过程中,他情绪很激动,我就听到同事打了另一个安保员的电话,前后大概十分钟左右……他一直用手点着我的头,有两个同事接着他的衣服,因为他比较激动,两个人有些肢体冲突,我的眼镜就被他碰下来……他多次用手点击我的头部,同事过来后就拉住他,他的手还是指着我,在动的过程中把我的眼镜带下来。”证人廖某陈述,“赖伟用手点了王部长的头,当时他情绪很激动,用手划了一下,有没有打到当事人就比较清楚,我就不清楚了。”赖伟自述,用手指了王某,但没有打她。综上,据证人及事件当事人所述,2016年6月8日上午赖伟到双胞胎公司人力行政部办公室与领导王某沟通培训及考勤关闭事宜,过程中其情绪激动,用手指着王某理论,点击到了王某的头部,但并未出手打王某,双方未发生实质性肢体冲突。赖伟对于公司的培训安排不服,向其直接领导王某反映情况,本无不妥,但过程中其情绪激动,在工作时间办公场所与王某发生争执,用手指点王某,言行确有不当,对双胞胎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一定影响,维权方式欠妥。但双胞胎公司认定赖伟在办公场所闹事并发生肢体冲突,主动出手打女领导,证据并不充分,在行为性质、后果及危害性的认定上,过于苛刻、主观。当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不应采取吵闹、推搡等不理性方式解决纠纷,而是应当采取理性协商、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申请劳动仲裁及诉讼等更为平和与理智的方式。用人单位也应当积极主动且及时有效地妥善解决与劳动者的争议。(三)关于赖伟是否于2016年6月8日上午8点40分不听保安、同事劝解,并强行闯入公司4楼4-8会议室严重扰乱了集团高层领导开会,情节恶劣。对此,双胞胎公司申请证人钟某、甘某出庭作证。庭审中,证人钟某陈述,“我们组织集团一级部门负责人开一个比较重要的会议,会议在集团会议室召开,8点20左右,会议已经开始了,开到一半时赖伟冲进会议室,打扰会议的开展,在过程中人力资源总经理熊总劝说赖伟离开会场,我也劝说他离开会场,但赖伟不听从我们的劝阻,执意在会议室扰乱会议的召开,导致会议暂停,无法继续召开。”证人甘某陈述,“2016年6月8日我和熊总在召开与人力资源和财政中心的会议,在会议开始几分钟后,赖伟就冲进来,当时比较吵,会议就中断了,吵了十几分钟,会议一直没有开,后来熊总和公司其他人员将赖伟劝出去了,当时不只是我公司的人员,还有子公司的视频会议。”赖伟亦自述,“因王某没有给予答复,所以没有办法要向领导反映情况,恰巧领导在开会,实际上其在进入会场十分钟左右,领导说开完会再协商,其就退出来了,并没有一直缠闹下去。”综上可见,赖伟确于2016年6月8日上午擅自进入了集团公司会议现场,不顾领导在开展工作,在会场与领导理论十余分钟,以致会议中断,严重干扰了公司工作会议的正常召开,扰乱了公司的经营和工作秩序,对集团公司造成了极为不好的影响。根据双胞胎公司制定的《员工过失行为处分对照表》,辞退的过失类型行为中“……13、严重扰乱集团会议导致会议无法进行的;……”,赖伟的该行为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双胞胎公司据此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赖伟主张双胞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其支付经济赔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赖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赖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文亮

代理

审判员  黄杏元

人民陪审员  胡君兰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伍建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