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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执1479号

杨玉忠与周燕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玉忠,周燕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1479号申请执行人杨玉忠。被执行人周燕。申请执行人杨玉忠与被执行人周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玉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2民初53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燕给付本金115088.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2593.00元、公告费600.00元、保全费1120.00元。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周燕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房屋。因该财产已二次抵押,我院不是首封法院,也无抵押优先权,故无法处置。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燕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玉忠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杨玉忠本次申请执行本金115088.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2593.00元、公告费600.00元、保全费1120.00元。被执行人周燕尚欠申请执行人杨玉忠本金115088.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2593.00元、公告费600.00元、保全费112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兵

审判员 秦海伦

审判员 姚明亮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谢文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