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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执833号

聂敏与被执行人胡益伟、谢尚红、廖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聂敏,胡益伟,谢尚红,廖华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5执833号

申请执行人:聂敏

被执行人:胡益伟

被执行人:谢尚红

被执行人:廖华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聂敏与被执行人胡益伟、谢尚红、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24915.00元,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胡益伟、谢尚红、廖华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聂敏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胡益伟、谢尚红、廖华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5执8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超

审判员 朱 林

审判员 李 忠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崔士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