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5执833号
申请执行人:聂敏
被执行人:胡益伟
被执行人:谢尚红
被执行人:廖华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聂敏与被执行人胡益伟、谢尚红、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24915.00元,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胡益伟、谢尚红、廖华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聂敏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胡益伟、谢尚红、廖华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5执8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超
审判员 朱 林
审判员 李 忠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崔士东 来源:百度“”